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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磊:
歹徒高速公路扎车胎盗窃 一枚黑心钉引发两宗罪
2013-5-15 16:48:25

高速公路撒铁钉

谭某等5名被告人是外地农民工,经常琢磨怎么“快速赚钱”。直到有一天,最“聪明”的谭某想到一条“妙计”。

去年3月21日,谭某将锋利的铁块放在余姚市陆埠镇附近的杭甬高速公路上。当晚10时30分许,过路司机刘某的轿车不幸“中招”。不出谭某所料,刘某不得不靠边停车换胎。

于是,谭某趁机潜入刘某车内,窃得一只包,里面装有人民币17000余元。谭某大喜,觉得这钱来得易如反掌,便认定这是一条发财的“捷径”,于是更放心大胆地和同伙实施起“快速赚钱”计划来。

去年4月17日晚,得到谭某“真传”的蒙某等3人,来到杭甬高速公路的另一个路段,采用相同的手段,结果又一个司机不幸中招。他们趁机偷到价值3352元的24K黄金戒指1枚,还有现金2400元。

就这样,5人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,在高速公路上连续作案7起,窃得首饰、笔记本电脑、单反相机、手机等财物及现金共计4.5万余元。

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这5人连续作案,引起警方的注意,很快就被抓获。

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,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5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盗窃罪,判决有期徒刑3至10年不等,还被处以罚金。没想到,这个判决结果出来,谭某却大声喊冤,并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。

在二审开庭中,对盗窃的事实,谭某全部认可,但他不认为自己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“我们是多次扎轮胎,但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。”在庭上,谭某多次辩解说:“我们没有危害到其他车辆的安全,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”

他的这个说法,并没有被采纳。宁波中院认为,谭某等人的行为,具有高度危险性,虽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随时可能危及其他车辆,导致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,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“比方说,对于醉驾行为,法律规定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g/100ml,就构成危险驾驶罪,而不要求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结果。”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说,因为醉酒驾驶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威胁,并不需要造成严重交通事故,照样可以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